罪犯王加,住江蘇省。

本院審理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王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蘇0923刑初25號刑事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罪犯王加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2025)蘇0923刑更2號刑事裁定,撤銷本院(2023)蘇0923刑初25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王加宣告緩刑四年的執行部分,對罪犯王加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25年3月5日罪犯王加患病為由,向本院提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王加是否符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法醫學審核。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2025)鹽法鑒審字第0054號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王加患粘膜相關淋巴組織結外邊緣區B細胞淋巴瘤(右眼眶,Ⅱ期復發)等,目前其病情符合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王加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