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派送途中撞了人 百萬賠償款誰來“買單”?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劉楊 楊智慧 發布時間:2025-09-17 瀏覽次數:2695
南通通州一名快遞員在派件途中撞人致死,其背后快遞公司和人力公司卻互踢皮球,責任到底該由誰擔?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穿透合同表象,識破“假外包、真派遣”的假象,最終判決遞公司作為用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人力資源公司作為派遣單位,承擔15%的共同賠償責任。
2023年2月6日晚,南通市通州區平潮鎮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快遞公司投遞員朱某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在派件過程中,撞倒行人陳某,致其重傷后死亡。交警認定朱某負事故全責。死者家屬將朱某、快遞公司、人力資源公司及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賠268萬余元。
快遞員的用工性質究竟是“外包”還是“派遣”?這牽涉到這場事故的賠償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庭審中,快遞公司與人力資源公司就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各執一詞。快遞公司堅稱,其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的是《外包服務合同》,后者應獨立承擔包括安全管理在內的全部雇主責任。人力資源公司則辯稱,朱某的實際招聘、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及績效考核均由快遞公司負責,己方僅代發工資和繳納社保,每月僅收取每人15元的服務費,符合勞務派遣特征,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下關鍵事實:快遞公司直接對朱某進行工作安排、考勤管理和車輛配備;工資由快遞公司制作明細,人力資源公司僅負責按表代發;人力資源公司未對朱某進行崗位安全培訓,也未實施實際勞動管理。法院據此認定,雙方為“名為外包、實為派遣”的法律關系。
通州法院經審理判決,快遞公司作為用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204.57萬元。人力資源公司作為派遣單位,因未履行安全培訓義務,承擔15%的共同賠償責任,即30.69萬元。涉事車輛投保險種與實際不符,保險公司僅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商業險不賠。
兩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用工企業厘清法律責任 規范用工是對生命負責
“外包”不是“避責”的擋箭牌,用工模式不能“掛羊頭賣狗肉”。企業若實際直接管理、控制人員工作流程,即使簽訂“外包合同”,法律仍能穿透合同表面認定實質,一旦被認定為勞務派遣,企業需承擔用工單位責任。同時,培訓義務不可虛設,安全培訓不是“紙上條款”,而是法律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對員工進行崗位培訓,尤其是高危崗位(如駕駛)。未培訓即上崗,一旦出事須擔責。另外,保險投保須嚴格匹配實際用車性質,避免發生事故后無法理賠。這件案件也警示企業,規范用工、扎實培訓,既是對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對企業自身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