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罪犯李雨晴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5-09-12 瀏覽次數:483
罪犯李雨晴,女,1996年7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2199607146903,漢族,大專文化,原系蘇州宏城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住安徽省太和縣三塔鎮樓李村委會樓李112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蘇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9日被羈押),2018年7月19日由該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19年7月11日由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2021年6月30日由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蘇0506刑初2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雨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后罪犯李雨晴及同案人員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蘇05刑終536號刑事判決: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生效后,罪犯李雨晴以其于2021年9月10日生育女兒,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李雨晴暫予監外執行。2022年8月16日罪犯李雨晴又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李雨晴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2年10月14日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李雨晴于2023年3月25日分娩,2023年4月4日,罪犯李雨晴又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李雨晴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2024年3月24日罪犯李雨晴哺乳期滿,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滿,社區矯正機構向社區矯正執行地基層人民法院即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提出收監執行建議,該院于2024年6月9日作出收監執行決定,決定將罪犯李雨晴收監執行,罪犯李雨晴于2024年11月20日被收監執行。2024年12月13日,安徽省阜陽市看守所向本院發函稱罪犯李雨晴在體檢中診斷為宮內早孕,建議我院立即對罪犯李雨晴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向安徽省阜陽市看守所出具釋放通知,該看守所于同日將罪犯李雨晴釋放,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罪犯李雨晴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李雨晴于2025年8月3日分娩,2025年8月5日罪犯李雨晴又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罪犯李雨晴于2025年8月3日生產,并于同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本院于同月11日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并于次日立案,后依法對罪犯李雨晴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后,本院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發函征求意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回函認為罪犯李雨晴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依法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建議對罪犯李雨晴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李雨晴現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李雨晴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李雨晴的社區矯正執行地為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其哺乳期至2026年8月3日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