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參加夏令營封閉式訓練,叛逆跳樓受傷誰擔責?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陸蘭蘭 發布時間:2025-09-11 瀏覽次數:1888
夏令營不僅可以放松身心、開闊眼見,還可以培養青少年的團隊合作精神,增強體質。但近年來未成年人參加校外培訓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情形屢見不鮮。近期,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訓機構參加夏令營活動受傷的案件。
2024年5月,因張某不愿學習,其母親李某為張某報名某文化體育公司暑假組織開展的軍事夏令營活動,參訓時間為一個月,培訓費用為7880元。后李某按約繳納培訓費,并于2024年7月8日開營當天將張某送至被告的培訓基地。張某參與訓練后多次向其母親李某以及基地教練反映不愿繼續參訓、想要回家,但其母親李某、被告工作人員均未同意。在多次要求回家無果后,2024年7月17日,張某從培訓基地的2樓教室跳樓導致骨折,被送至醫院救治。治療結束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案涉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7萬余元。經過鑒定,張某構成十級傷殘。李某認為,因為夏令營組織者未能及時告知其小孩的心理狀況,導致小孩選擇極端的方式來傷害自己,小孩目前所受的傷害將來也難以恢復,故要求夏令營組織者進行賠償。
審理中,張某主動陳述出其跳樓的目的僅是為了回家。在了解清楚孩子真實目的的基礎上,法院組織雙方“背對背”調解。張某的母親李某、某文化體育公司均對未尊重孩子意見、讓其回家表示懊悔,均愿意承擔相應責任,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某體育文化公司賠償張某案涉事故產生的損失65000元。
法官說法: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和防范風險能力相對不高,尤其是處于青春期的孩子,老師和家長的嚴厲管教更易使其產生逆反心理、作出過激行為。對于家長來說,選擇夏令營前應當先行詢問尊重孩子自身的意愿,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防止孩子做出過激行為傷害自己。對于教育培訓機構來說,應對夏令營過程中的風險進行評估,及時關注孩子的生理及心理情況,并能第一時間提供有針對性的防范、引導,急救措施,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若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證義務,造成未成年人損害,則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夏令營組織者在明知孩子拒絕繼續參加培訓的情況后,未及時通知家長,而是選擇性忽略或者強制未成年人繼續參加培訓,進而導致未成年人選擇通過自殘的方式來拒絕培訓,故組織者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這也提醒夏令營組織者在今后組織培訓的過程中,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培訓時,應當及時做好溝通,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認知,設計多樣性的活動,并且及時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防止類似意外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