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玉玲,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安徽巢湖人,文盲,無業,住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5年4月3日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了(2025)蘇0413刑初299號刑事判決書,以罪犯王玉玲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案件生效后,罪犯王玉玲以其患有乳腺癌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王玉玲于2023年2月因右乳腫塊行單側乳房改良根治術。術后病理示:浸潤性癌,非特殊類型,小部分呈浸潤性微乳頭癌形態,伴少量導管原位癌,并伴淋巴結轉移。術后行放化療治療。2025年3月活檢穿刺內乳淋巴結示復發浸潤性癌,右側內乳淋巴結復發。入組臨床試驗定期抗腫瘤治療至今。目前不符合臨床治愈期標準,對照《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第十四條規定,罪犯王玉玲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王玉玲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5年9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

特此公示,如有異議,請在公示發布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刑事審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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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