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彩禮糾紛如何斷?江蘇高院發布四則典型案例
作者:交匯點新聞 應巧玲 發布時間:2025-09-08 瀏覽次數:9366
8月29日是七夕佳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省婦聯發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這批案例聚焦當前婚戀領域中的高額彩禮問題,通過四個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案例,清晰界定彩禮與一般贈與的界限,明確不同類型情形下的彩禮返還規則,同時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和金錢觀。
戀愛期間的情意贈與分手時無需返還
張小帥與陸小美戀愛期間同居一年有余,張小帥在節日、生日等特殊時點陸續向陸小美轉賬數萬元,并附有“我愛你”等表達愛意的備注。
訂婚后,張小帥給付禮金18.8萬元。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張小帥訴請返還全部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特殊時點給付的具有特殊含義的小額款項屬于表情達意的一般贈與,不應返還;而訂婚時給付的18.8萬元禮金屬彩禮性質,考慮到雙方已共同生活一年多的實際情況,判決部分返還。該案明確了戀愛期間一般贈與與彩禮的區別標準。
收受彩禮后悔婚,未登記未同居所收彩禮應全退
丁小帥為締結婚姻,按照劉小美家要求給付16.6萬元禮金并購買價值30萬元的車輛。但訂婚后劉小美拒絕結婚,僅退還車輛而拒不返還禮金。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收受彩禮的目的未能實現,判決全額返還禮金。該裁判彰顯了司法機關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價值導向。
未登記但已同居懷孕 彩禮返還比例需綜合考量酌定
王小帥與白小美一案則涉及同居懷孕等復雜情形。雙方訂婚并同居后女方懷孕,但因感情不和解除婚約,女方終止妊娠。男方訴請全額返還11.8萬元彩禮。
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懷孕等事實,認為若僅因未登記結婚就要求全額返還有失公平,最終判決部分返還。該案體現了司法裁判對女性權益的保護和對公平原則的把握。
“閃婚”又“閃離” 高額彩禮酌情返
吳小帥與李小美二人認識一個月便舉行了結婚儀式,三個月后登記結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年即“閃離”。戀愛期間,雙方互贈了幾十萬元的衣物、奢侈品;訂婚時,吳小帥給付的彩禮高達100余萬元,還有價值幾十萬元的首飾。
法院審理認為,二人雖然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明顯過高,綜合考慮當地習俗、彩禮使用情況等因素,判決女方返還大部分彩禮。而雙方互贈的衣物、奢侈品屬日常消費支出,不屬于彩禮。該案明確了“閃婚閃離”情形下彩禮返還的裁量標準。
此次發布的案例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民法典》相關解釋,明確了“共同生活”是認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區分了戀愛期間一般贈與與婚約彩禮的法律性質,并根據實際共同生活時間、是否孕育子女、彩禮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酌定返還比例。
下一步,全省法院將繼續發揮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依法妥善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通過發揮司法裁判的指導、示范和引領作用,營造健康、節儉、文明的婚嫁新風,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