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前夕,江蘇高院與省婦聯聯合發布涉彩禮糾紛案例
作者:揚子晚報 任國勇 發布時間:2025-09-08 瀏覽次數:5096
七夕前夕,江蘇高院與省婦聯聯合發布涉彩禮糾紛案例
哪些彩禮要退,退多少?看這些判例
七夕前夕,江蘇高院與省婦聯聯合發布了四則具有代表性的涉彩禮糾紛案例,通過裁判可明確彩禮與一般贈與的界限,以及不同類型情形下的彩禮返還規則,引導公眾營造健康、節儉、文明的婚嫁新風。
表情達意的小額贈與,可不還
2022年4月,男青年張某與女青年陸某戀愛并同居。2023年5月雙方訂婚,張某給付禮金18.8萬元。戀愛同居期,張某在情人節、生日、元旦等時點均會向陸某轉賬520元、999元、10001元等不定額款項,并備注“愛你”“新年快樂”等,合計數萬元。2023年7月雙方分手。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陸某返還上述所有款項。
法院認為,張某在節日、生日等時點給付的款項,屬于表情達意的一般贈與,不屬彩禮,不應返還。而訂婚時給付的18.8萬元禮金屬于彩禮,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判決陸某返還部分禮金。
未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 “悔婚”應全額返還彩禮
男子丁某經人介紹認識女子劉某,二人相戀。在商量婚事期間,劉某父母明確提出丁某要給付禮金16.6萬元并購買價值30萬元的車輛作為彩禮。丁某出身普通家庭,一家人竭力為劉某購買價值近30萬元車,并給付禮金16.6萬元。訂婚后,丁某多次催促結婚,但劉某以各種理由推辭。雙方分手后,劉某僅退了車輛,拒還禮金。
法院認為,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案涉禮金16.6萬元系彩禮,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判決劉某返還全部禮金。
未婚同居懷孕 應合理酌定彩禮返還比例
2023年12月,小伙王某與女青年白某相戀。2024年2月舉行訂婚儀式,王某給付彩禮11.8萬元。此后二人同居,白某懷孕。2024年4月,雙方產生爭執解除婚約,白某終止妊娠。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白某返還全部彩禮。法院判決白某返還部分禮金。
法官表示,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返還具體比例。
登記結婚后 “閃離”應酌情返還彩禮
男青年吳某與女青年李某2023年5月戀愛,2023年6月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2023年9月辦理結婚登記。戀愛期間雙方互贈了幾十萬元的衣物、奢侈品,訂婚時吳某給付李某禮金100余萬元、價值幾十萬元的首飾。2024年春節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爭吵,直至分居。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吳某同意離婚,但要求李某返還全部彩禮。
法院認為,吳某給付的禮金100余萬元及價值幾十萬元的首飾屬于彩禮,雙方互贈的衣物、奢侈品屬日常消費支出,不屬于彩禮。雙方雖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吳某給付的彩禮遠超一般彩禮數額,結合未孕育子女、彩禮已部分消費等情形,判決李某返還大部分彩禮。
法官表示,“共同生活”是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具體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