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5〕蘇通獄減建字第236號

    罪犯婁伯翱,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人,漢族,研究生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1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04刑初6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婁伯翱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34年7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違法所得繼續追繳。婁伯翱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蘇08刑終2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婁伯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2025年3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處刑罰的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婁伯翱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