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591刑更10號

 

罪犯孔凡春,男,1970年4月10日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

本院于2025年7月8日作出(2025)蘇0591刑初381號刑事判決,對罪犯孔凡春以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并于當日決定對其逮捕。宣判后,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后因罪犯孔凡春身體原因,蘇州市第二看守所未予收押,并建議罪犯孔凡春至醫院檢查,如明確病情穩定即可收押。后公安機關帶罪犯孔凡春至醫院檢查并于2025年7月11日再次投押,蘇州市第二看守所當日出具蘇二看不字(2025)第15號暫不予收押情況說明書,認為孔凡春患高血壓、腦卒中后,鑒于目前看守所的醫療保障條件,暫不予收押。期間,罪犯孔凡春以其患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歷資料等材料。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孔凡春系腦梗死后遺癥、高血壓3級極高危、頸動脈硬化、高心病、心功能Ⅱ級,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但未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

本院認為,罪犯孔凡春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據此,依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罪犯孔凡春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