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建平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9-05 瀏覽次數:711
2018年2月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9刑初1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宋建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宋建平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8)蘇刑終14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告人宋建平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宋建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