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趙井超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9-05 瀏覽次數:576
2020年9月15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0刑初2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井超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蘇刑終17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20年12月23日向被告人趙井超送達生效。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趙井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