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養老機構噎食身亡 家屬索賠緣何被駁回?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黃鳳 發布時間:2025-07-29 瀏覽次數:1786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凸顯,社會養老消費需求日益增強,越來越多配備了護理院、老年病醫院的綜合性養老機構應運而生。但老人若在養老機構發生意外,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呢?南通老人王某在養老機構內自行進食時發生噎食,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家屬認為養老機構未盡到護理責任訴至法院,經通州、南通兩級法院一審、二審,家屬的索賠請求均被駁回。
七旬老人入住養老機構 自行進食不幸噎食離世
70 多歲的王某因患有多種基礎疾病行動不便,自 2019 年起便入住某養老機構,期間多次續簽住養合同,護理等級為一級 A。
2023 年 5 月,王某因身體不適,在該養老機構內設的老年病醫院接受治療。同年 6 月的一天上午查房時,王某向醫護人員自訴出現陣發性頭暈、胸悶等癥狀,且雙下肢腫脹比之前更嚴重。中午吃完飯后,王某回到自己房間休息,不久后護理人員進入房間為其提供護理服務。
護理人員離開約 20 分鐘后,王某在房間內自行食用饅頭時發生噎食,護理人員發現后便立即呼叫值班醫生。醫生第一時間采取了搶救措施,但王某最終還是不幸離世。由于種種原因,家屬未同意進行尸體解剖,老人的具體死亡原因未能明確。
家屬索賠稱機構失職 養老機構辯稱無過錯
王某離世后,家屬認為養老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他們提出,王某生前患有腦梗死、高血壓、冠心病等多種疾病,養老機構本應盡到更高的護理責任和注意義務。但在實際履行中,機構不僅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事故發生后的處理措施也不夠及時、恰當,尤其是沒有第一時間撥打120 送醫,這與老人的死亡存在很大因果關系。
養老機構則辯稱,老人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和個人原因導致的,機構在這一過程中沒有過錯。事發時,老人已用完午餐回到房間,其是在自行進食時發生意外,工作人員發現后立即采取了救助措施,也第一時間通知了家屬。且王某本身患有腦梗死、腦出血等疾病,不排除是自行進食時突發疾病導致食物嗆噎窒息。此外,機構已按合同約定提供了相應服務,住養合同中也已明確提示老人住養可能存在的風險,家屬對此是知曉并接受的,機構實在無法預防此類事件的發生。
明確責任邊界 法院駁回訴請
這起糾紛的爭議焦點,在于養老機構是否盡到了合理、必要的護理及安全注意義務。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現有證據無法確認老人具體死亡原因,未進行尸檢導致原因不明的后果應由原告承擔。從事件經過看,老人是自行進食饅頭時發生意外,其并非失智老人,應當知曉自身情況并對自身行為負責,護理人員已盡到合理看護義務。從搶救情況來看,參與搶救的醫護人員具備相應能力,老年病醫院的搶救條件符合要求,且老人病情發展迅速,客觀上不符合120轉院所需的生命體征平穩條件,搶救過程不存在懈怠延誤。同時,饅頭屬于軟食,適合消化、咀嚼能力較弱的人群,王某雖有基礎疾病,但未對食物提出特殊要求,并非不能食用饅頭。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養老機構已經盡到了合理、必要的護理、注意義務,一審法院認定其不應對老人的死亡承擔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合理界定責任邊界 實現雙向平衡保護
隨著我國社會養老需求不斷增加,發展高品質養老機構是應對老齡化的必然趨勢,而明確養老機構“合理、必要的護理及注意義務”責任邊界對老人權益保護和機構良性發展都至關重要。
對養老機構而言,首先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嚴格按照《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等國家標準,以及《養老機構生活照料服務規范》等行業標準,做好服務管理、環境設備安全、飲食起居照料等工作。其次,要按合同約定的護理等級和標準提供服務,確保設施安全、人員具備資質、服務符合約定。最后,當老人發生突發疾病或意外時,要及時發現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避免因延誤造成嚴重后果。
在此類案件中,法院會綜合考量死亡原因、事發經過、搶救情況等多方面因素,既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也為養老機構的正常運營留出合理空間,實現對兩者的平衡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