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鄰里口角到法庭追責:言語沖突致損證據不足時的責任劃分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5-06-27 瀏覽次數:172
俗話說
遠親不如近鄰
鄰里之間本應和睦相處
有一對鄰居
因言語沖突互相辱罵
雙方你來我往
一方因情緒太過激動
當晚住進了醫院……
近日,沛縣法院棲山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因鄰里矛盾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
一場罵戰引發的住院費索賠
2024年4月,張某某夜晚酒后歸家,從遠處一路罵罵咧咧行至自家門口。 敲門未得回應后,其情緒愈加激動,持續高聲辱罵。此時,鄰居王某某聞聲出現,因雙方曾多次產生爭執,王某某堅信張某某故意辱罵他,雙方隨即發生激烈爭吵。監控畫面顯示,王某某及其配偶竇某某與張某某持續對罵。隨后,張某某邊罵邊離開監控范圍,王某某及配偶緊隨其后。
當晚,王某某報警,主張張某某對其辱罵并毆打。公安機關受理該案后,查明雙方互相辱罵的事實,認定張某某行為構成“公然侮辱他人”,對其處以行政罰款500元;鑒于王某某、竇某某情節輕微,未予行政處罰。
沖突發生后,王某某于當晚因“頭暈難受”前往醫院急診,主訴“頭部外傷后疼痛2小時”。急診檢查花費醫療費472.54元及急救費260元。次日,王某某因癥狀未緩解入住神經外科,入院診斷包括“頭部、左耳、腰部損傷及高血壓病2級(低危)”。王某某共住院7天,期間進行了多項檢查,產生醫療費6724.97元。之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王某某將張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6818元,并承擔訴訟費。
毆打不成立與過錯責任比例確定
庭審中,王某某稱張某某打其一耳光,并提供醫院嘔吐視頻及住院病案材料作為證據。張某某則辯稱未毆打王某某,提交監控視頻顯示雙方僅存在辱罵行為。
法院經審查認為,病案材料除王某某主訴被打外,未體現毆打致傷的傷情診斷。張某某提供的視頻監控與糾紛時間一致,且竇某某筆錄等也能佐證視頻真實性,視頻中雙方無肢體接觸,王某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張某某存在毆打行為。
關于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鄰里應和諧相處,相互禮讓,雖無證據證明張某某毆打王某某,但王某某在與其爭執后入院治療。考慮到王某某年近70周歲且患有高血壓等基礎疾病,與張某某爭吵易致情緒波動較大,進而對身體產生損傷。
綜合各種因素,法院確定張某某對王某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經核算,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 9167.51元,張某某需賠償2750元,王某某超出部分的主張未獲法院支持。判決后,王某某表示服判,張某某也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將案款交至法院,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該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該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過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有過錯,受害人有損害,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該案中,雖不足以認定被告存在毆打行為,但雙方互相辱罵,原告年近古稀,與被告對罵之后身體受到損害。結合矛盾發生及發展過程,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導致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酌定損害責任的劃分。
案件啟示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一場本可避免的言語沖突,因雙方情緒失控,最終導致一方健康受損、雙方對簿公堂,鄰里情誼蕩然無存,教訓深刻。
“千金買宅,萬金買鄰”。在對待鄰里關系上,應當發揚相互包容、團結和睦的傳統美德。鄰里之間遇到問題也要互諒互讓,即便是發生摩擦,也應理性對待,通過合法途徑化解矛盾。切勿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毆等不正當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樣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還可能因此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