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吳志芳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無錫 發布時間:2025-06-26 瀏覽次數:154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211刑更1號
罪犯吳志芳,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蘇省宜興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2022319630916586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無錫市宜興市官林鎮東堯村陸家3號,住無錫市宜興市官林鎮豐義村錦豐東路2幢302室。2021年9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2022年12月2日被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2023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23)蘇0211刑初434號刑事判決,以犯詐騙罪判處罪犯吳志芳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判決生效后,在交付執行過程中,因罪犯吳志芳患有高血壓1級、心功能Ⅲ級、高甘油三酯血癥、腎功能不全、腎移植術后等病,無法收押。經組織診斷,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意見書,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三.1的規定,其所患疾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已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
本院認為,罪犯吳志芳患有嚴重疾病,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吳志芳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