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211刑更2

 

罪犯邵海華,女,2001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縣,居民身份證號碼411523200109062420,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暫住本市濱湖區孫蔣新村76號101室,戶籍在河南省新縣千斤鄉邵山村馬洼組。2023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2024年11月13日被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2025年2月17日本院作出(2025)蘇0211刑初74號刑事判決,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罪犯邵海華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因被告人邵海華懷孕,故判決生效后未對其收監執行,經組織診斷,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意見書,罪犯邵海華系中期妊娠。

本院認為,罪犯邵海華系懷孕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邵海華暫予監外執行二個月。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