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蘇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決 定 書 (2025)蘇0685刑更3號 罪犯李青云,女,1994年6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83199406183424,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鄒區鎮前王村委汪田村56號。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蘇0621刑初79號刑事判決書,以開設賭場罪判處罪犯李青云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決生效后,罪犯李青云以其系懷孕婦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2022年12月4日,罪犯李青云以自己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11月24日,罪犯李青云以其系懷孕婦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5月8日,罪犯李青云以自己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2025年4月21日,罪犯李青云以其系懷孕婦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李青云確系懷孕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李青云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