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法官加班加點,多次組織我們對賬、調解,五年來的訴訟終于徹底結束了”。簽訂和解協議后,當事人吳某感嘆,這句感慨滿是如釋重負的喜悅與對法院工作的感激。

吳某與某駕校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經吳中法院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民事判決后,吳某在上訴期間提出上訴,后經法院組織,雙方達成和解,吳某撤回上訴。這不僅解決了該合同糾紛,還一攬子化解了涉及雙方的6起訴訟案件、3起執行案件。

2021年初,吳某以某駕校公司未支付工資為由,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經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駁回了吳某的請求。后吳某又以某駕校公司未支付培訓費174.6萬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合同糾紛之訴,因雙方不斷補充證據,致使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后發回重審。重審法官收到該案件后,發現雙方除了本案訴訟,某駕校公司起訴吳某的仍有多起糾紛,其中兩案均經過二審程序,三案均已進入執行程序,立案標的共計71.8萬元,均未能執行到財產,吳某因此成為了失信被執行人。吳某自身訴求未得到解決,雙方分歧呈擴大趨勢,雙方矛盾在訴訟、執行中不斷加劇。

經審理發現,吳某與某駕校公司存在合作經營合同關系,吳某承包某駕校公司的培訓車輛開展駕駛員培訓,并向某駕校公司支付管理費,某駕校公司向吳某結算培訓費。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為應結算培訓費的金額,由于吳某掌握的培訓憑證不全,對某駕校公司提供的培訓明細也不認可,且雙方合作期間的培訓學員多達數百人、培訓金額各不相同、培訓分工亦不相同,此前審理也是由于雙方證據瑕疵未能窮盡查明事實,雙方對賬一度陷入僵局。

“只有把事實查清,賬目理順,才能厘定爭議實質”,承辦法官面對十幾本賬簿,暗自下定決心。此后,承辦法官連續兩個月利用四個周末、五個工作日晚上組織雙方逐一核對賬目,通過準確歸納爭議焦點、嚴格限定舉證范圍、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的方式,引導雙方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對賬。在充分贏得雙方信任的基礎上,建議雙方本著“抓大放小”的原則確定相關事實,一步步縮小雙方分歧,讓事實真相逐漸浮出水面。最終,雙方對于按約定標準計算的培訓費金額達成一致。但雙方對應否扣減培訓費存在較大爭議,且雙方均表示除本案對賬范圍外,還包括私收學費、墊付賠償款等爭議需要另案解決,訴訟中調解未能成功。

 一審判決作出前,承辦法官仍積極與雙方進行溝通,讓雙方充分了解審判理由、認定依據,探尋一次性解決糾紛的可能。在溝通過程中,吳某向法官表示“非常感謝你為我們的案件花費了這么多的時間和精力,雖然我現在不能接受對方的方案,但我信任法官的專業判斷,請法官依法判決就行”。調解未果,最終法院判決某駕校公司支付吳某86.4萬元。

判決作出后,承辦法官堅持“不能讓一個案件的終點成為其他案件的起點”的觀念,回想起十多次對賬中雙方逐漸緩和的情緒,以及多年訴訟帶來的疲憊神態,本著實質解紛的目標,承辦法官決定再試一試調解。聯系雙方后,在聽取雙方對判決意見的基礎上,充分了解雙方存在的顧慮和要求,盡量為雙方成功溝通搭建司法之橋。經過及時有效的溝通,判決作出后的第16天晚上,雙方再次來到法院,隨著和解協議的簽訂,實質化解雙方全部糾紛的一攬子解決方案得以確定,某駕校公司撤回針對吳某的全部執行案件,吳某就本案不再上訴和申請執行,這一始于2020年的訴訟終于案結事了。

法官心語:法官不能拒絕裁判,但裁判絕非終點,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做到案結事了、政通人和,才是法院人的永恒追求。

秉持“如我在訴”理念,贏得當事人信任。設身處地站在當事人立場考慮問題,溝通過程中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針對當事人的訴求,在職責范圍內的盡可能快速應答處理,非職責范圍內的做好解釋工作。本案中,當事人一開始對法院工作不理解,但隨著接觸次數的增加,法官身體力行地參與賬目的清理、計算、核對,其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嚴謹與細致,從而對法院工作產生信任。

秉持“工匠精神”理念,努力追求客觀真實。面對一些當事人之間矛盾較大的糾紛,需要法官付出時間和精力去查證事實。本案中,承辦法官花費了大量的精力組織雙方核對賬目,因為只有準確認定賬目金額,裁判才能找到根基,調解才能有的放矢。案件能夠達成和解,離不開日日夜夜的“精工細作”。

秉持“實質解紛”理念,注重裁判的社會效果。精準掌握當事人矛盾爭議點,盡可能提出一攬子解決方案和方法,不僅要考慮本案的解決方案,還要考慮雙方矛盾的根源與可能產生的其他糾紛,努力做到既減少當事人訴累,又節約司法資源。本案中,在上訴過程中促成和解,不僅解決了本案的上訴問題,更解決了其他執行案件以及可能產生的其他糾紛,讓當事人雙方從積年訴訟中徹底解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