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蒲公英”調解業務跟班實訓課堂第二講在溧水區和鳳鎮烏飛塘社區開講,洪藍法庭法官鄧成康與法官助理葉競擇為村社干部、網格員、人民調解員帶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專題培訓,并針對日常調解中的法律難題現場“把脈開方”。

精準聚焦:農村集體經濟糾紛的“法律工具箱”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村集體資產分配、土地承包流轉、成員權益認定等矛盾日益凸顯。鄧成康法官系統梳理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職能職責、組織機構、財產經營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內容,并重點講解了集體資產權屬界定、成員資格與權益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治理結構等內容。

互動答疑:調解現場的“法律智囊團”

問答環節,參訓學員們爭相拋出“疑難雜癥”:

“外嫁女能否享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葉競擇援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強調外嫁女只要是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考上公務員一律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嗎?”

鄧成康答復法律明確規定已經成為公務員的,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但是聘任制公務員除外,因為聘任制公務員的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與一般公務員存在較大差別;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員工等是否喪失成員身份,法律未作統一規定,需進一步根據地方立法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確定。

當專業力量扎根鄉土,法治便有了溫度。溧水法院正以“蒲公英”法治品牌為抓手,將法治基因融入基層治理,當法律知識與調解智慧如蒲公英般散落在千村萬落,一幅“小事不出村、和諧沁人心”的鄉村新畫卷正徐徐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