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求財富的道路上,有人勤勞致富,有人卻妄圖通過歪門邪道非法牟利。日前,興化法院審結一起利用捕魚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開設賭場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李某本是一名蟹農,雖然辛苦,但憑借辛勤的勞作,日子過得還算可以。某日,李某無意中在網上刷到一條“捕魚機來錢快、收益高”的消息,為賺“快錢”的他便動起了歪腦筋。隨后,李某找到好友馮某,以可以幫助吸引客流量為由在其經營的臺球室內擺放了2臺捕魚機。一段時間后,李某發現“生意”不錯,便陸續在多個鄉鎮的臺球室、超市、飯店等場所擺放捕魚機。這些機器表面以“掃碼充值玩游戲”為噱頭,實則是具備退分等賭博功能的賭博機,玩家通過掃碼“上分”進行“捕魚”,獲得的積分可以兌換機器里面的香煙,兌換的香煙還可以跟李某兌換成現金,由此形成完整的賭博鏈條。短短一年多的時間,李某累計收取賭資300多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罪,且情節嚴重。考慮到李某具有立功、自首、認罪認罰、退贓等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并從寬處理,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的“捕魚機”從外觀上看是普通的游戲設備,但因其具備退分等賭博功能,且以香煙為獎品或將玩家獲得的香煙予以回購,應當認定為賭博機。李某因一時貪欲走上犯罪的道路,特別是嘗到“甜頭”后變得越發肆無忌憚,擺放賭博機的場所涉及興化及周邊市區的多個鄉鎮,掃碼“上分”近7萬筆,賭資達300多萬元,看似賺的“盆滿缽滿”,實則“竹籃打水一場空”,最終落得個身陷囫圇的悲慘下場。

任何妄圖通過賭博機或者其他賭博活動非法牟利的行為,都將付出法律代價,切勿心存僥幸。對場地經營者而言,應拒絕為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提供便利,避免淪為犯罪“幫兇”。對社會公眾而言,參與賭博不僅危害個人及家庭,更會助長違法犯罪土壤,唯有遠離賭博、拒絕參與,才能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