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583刑更13號


    罪犯李鼎云,男,1987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731198705187612,漢族,初中文化,

務工人員,住江西省贛州市于都縣梓山鎮排腦村下李屋組12號。

    2024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24)蘇0583刑初1231號刑事判決書,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李鼎云拘役二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決生效后,罪犯李鼎云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診斷,罪犯李鼎云系慢性乙肝,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償),合并腹水,

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李鼎云暫予監外執行。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