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113刑更3號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隆小姣,別名秦思雨,女,漢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陽市,公民身份號碼430522199001206649,中專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頂山街道新浦路19號3幢二單元2304室。

2024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蘇0113刑初343號刑事判決,其中以被告人隆小姣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該判決于2024年8月13日生效。同年8月15日,隆小姣以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10月17日,本院作出(2024)蘇0113刑更11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對罪犯隆小姣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于當日向隆小姣送達。哺乳期限至2024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2025年2月10日,隆小姣再次以本人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收到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管理委員會綜合治理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隆小姣適用社區矯正的社會危險性及對所居住社區的不良影響一般。2025年4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5)蘇01法鑒審字第00012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審核意見為:根據送檢病歷材料及指定醫學檢查情況證實,隆小姣目前為妊娠狀態,疤痕子宮(孕11周+)。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隆小姣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隆小姣確為正在懷孕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但尚不知隆小姣將要出生小孩的具體出生日期,可以由當地矯正機構視隆小姣生育情況向本院提出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隆小姣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