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實踐中,用人單位通常要求求職者入職時提供前單位的離職證明并配合進行背景調查。以確定求職者的勞動關系狀態,增進對其工作能力、誠信狀況等方面的了解,規避勞動用工風險。如果公司發出offer后,勞動者既未提供離職證明,又不配合背景調查,公司是否能取消錄用?

2023年9月20日,楊某通過了某科技公司面試并收到《錄用通知書》,其中寫明報到時需攜帶前用人單位離職證明等相關材料。楊某此時尚未離職,但并未告知某科技公司,只稱自己無離職證明。經協商,公司要求楊某提供曾就職公司的聯系電話用于背景調查,通過后即可入職。

隨后,楊某提供了未在其簡歷上提及的某信息技術公司的座機電話,某科技公司反饋該電話打不通,并要求楊某提供簡歷上三段工作經歷的就職公司聯系方式。楊某表示其離職后讀研,無法找到之前公司及同事的電話。雙方通過微信反復溝通,某科技公司多次要求楊某補充信息,但楊某始終未提供之前就職的任何一家公司的有效聯系方式。

2023年10月1日,楊某詢問某科技公司自己國慶后是否可以入職,公司人事專員回復稱沒有走背景調查流程,無法簽訂勞動合同。

楊某認為某科技公司未明確告知背景調查情況影響入職,自己同時還拒絕了其他公司的offer,某科技公司取消錄用的行為給其造成機會成本的損失,違反誠信原則、構成締約過失,故要求公司賠償損失1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公司《錄用通知書》上明確要求入職時提交離職證明,目的在于保證勞動者入職時與其他用人單位不存在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