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5〕蘇通獄減建字第803號

    罪犯韋國標,男,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十監區服刑。2015年12月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2010年3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08年4月曾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7月30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921刑初1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韋國標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4日交付執行。因漏罪,于2020年6月17日押回重審。2020年11月1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初5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韋國標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3月1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刑終2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3月30日裁定向罪犯韋國標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韋國標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執行人民幣六百四十九元一角一分,2022年12月14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03執1460號之二執行裁定書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因數罪并罰被判無期的罪犯,且系因累犯和毒品再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韋國標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前次判決交付執行之日至本次判決確定之日已執行的一年七個月十六天,請法院酌情裁定),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