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譚文紅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5-27 瀏覽次數:440
罪犯譚文紅,曾因吸毒,于2005年12月20日被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江東區分局決定強制戒毒六個月;因吸毒,于2006年5月15日被浙江省寧波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2年6月15日刑滿釋放;又因吸毒,于2012年12月4日被蘇州市公安局滄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癮,于2012年12月19日被蘇州市公安局滄浪分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2021年5月6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刑初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譚文紅犯制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于2021年5月6日向被告人譚文紅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譚文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2年3月31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3執7號執行裁定,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毒品再犯,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譚文紅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