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悅飛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5-27 瀏覽次數:224
2021年9月22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刑初34號刑事判決,以陳悅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于2021年9月27日向罪犯陳悅飛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悅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陳悅飛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