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章貞俊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5-27 瀏覽次數:144
2021年2月7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刑初3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章貞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于2021年2月8日向被告人章貞俊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章貞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2025年1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暴力性犯罪,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章貞俊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