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591刑更6號

 

罪犯金林明,男,1967年9月22日生,戶籍所在地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2014年4月2日因賭博被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23年9月26日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蘇0591刑初864號刑事判決,對罪犯金林明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期間罪犯金林明以其患有高血壓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例資料等材料。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查,罪犯金林明系高血壓病(2級,高危組),糖尿病前期,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

本院認為,罪犯金林明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據此,依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罪犯金林明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