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當初起訴,我就是氣不過。在公安處理時都講得好好的,但就是不履行。后來我也去投訴過,找相關部門出面與物業溝通都無效。小區物業公司其實問題很多,因為老年人比較多,不懂如何解決,基本就吃虧受氣忍了。我覺得這樣不行,就試著來法院起訴了。感謝法官您的認真負責,辦案不是處理這一個案件,而是真的奔著解決問題去的。小區其他鄰居也很滿意……”這天,某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李女士打來電話咨詢退費事宜時,再次講到這個案件。聽著電話那邊的她語氣輕松而愉快,我覺得當初選擇調解方式處理案件是十分正確的。

2024年8月某天,李女士駕駛電瓶車出小區門時,感應門突然迅速關閉,李女士被撞到膝蓋,疼痛難忍。她去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膝局部腫脹、挫傷,活動受限。李女士當時處于懷孕期間,無法拍X光片,醫生診斷不排除遺漏骨折,建議靜心修養一個月。

受傷當日,李女士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出警,調取監控顯示:感應門當時在常開狀態,在李女士經過時突然關閉,其躲閃不及被撞到膝蓋。民警在現場多次試驗,發現感應門感應功能失靈?,F場有多名業主圍觀,民警遂組織調解,物業公司負責人承諾由物業公司全權負責相關費用。

李女士休息幾日后,生活和散步時仍感覺膝蓋疼痛不適,又不便服藥或者繼續診療,于是向物業公司提出要求其承擔診療費。不料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態度冷漠,不予理會,敷衍搪塞。李女士頓時氣憤不已,遂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訴至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黃埭人民法庭。

立案后,我院向被告郵寄傳票,顯示無人接收。考慮到案件雖然金額不大,但涉及人身侵權,原告在庭前會議中情緒激動,而且小區不少業主較為關心本案,徑行公告送達不妥,于是,我決定安排至該小區現場送達,被告當場簽收了傳票。

2025年1月第一次開庭時,被告未到庭。電話聯系物業負責人,其表示已回鄉過年,忘記了開庭。聽到被告如此態度,我當即對其進行了嚴厲批評,告知拒不到庭的嚴重后果:如態度消極,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明,法院可向其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對公司進行處罰。

在電話中口頭告知第二次開庭時間后,我又通過電子送達的方式向被告負責人送達傳票,同時向被告北京總公司抄送傳票,給被告施加壓力。

轉眼來到春節后,2025年3月第二次開庭時,被告負責人到庭,同時有多名業主自發前來旁聽該案件。開庭前,旁聽人員向我反映,其實感應門問題已長期無人處理,多名業主出入時被撞倒或者夾到,所幸并無大礙。

此外,我還了解到,該小區物業服務不到位,工作人員欠缺溝通能力,業主和物業公司矛盾多發。業主通過各種渠道反映物業服務問題,但因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主管部門監管乏力,業主對于更換物業公司意見不一,短期內不太可能更換。

原來本案只是矛盾的一個爆發點,是物業公司和業主眾多矛盾中的一個!

面對憤怒的原告和如此多關心案件的小區業主,我覺得該案妥善化解的意義遠遠大于個案本身,不宜按部就班一判了之,而要讓雙方心服口服。

在詢問感應門目前情況時,被告表示已經修好,偶爾還會出問題,但這次愿意徹底修好感應門,并考慮更換。

看到被告有解決問題的態度,于是我順勢告知被告訴訟風險,建議與原告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被告當即表示也希望和原告協商解決。

在“背對背”調解過程中,我明確告知被告,原告訴訟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其態度問題,如要更好地化解矛盾,被告首先必須要有明確認錯的態度。

被告對此表示認可,并當庭向原告道歉:“事情發生時,現場人員處理情況確實不當,我現在代表公司,誠摯地就當時處理事情的情況向原告進行道歉。并且,在今天到場的業主面前,再次向原告表示道歉。關于物業工作人員對業主態度、處理問題能力等問題,我們公司會積極改進,在招聘時提高要求并加強培訓?!?/p>

聽到被告的道歉,原告和現場的業主態度都緩和很多。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被告當庭支付賠償款,原告撤訴。

案件解決后,我拉住被告:“感應門看似小事,卻涉及到小區居民的安全問題。本次事件的化解是一個機會,一定要按照承諾修好感應門,如此才能慢慢修復與業主之間的‘心門’?!?/p>

法官辦理案件,不能就案論案,要把目光從“案子結沒結”轉向“糾紛有沒有實際解決”,要站在當事人角度溝通案件,向當事人分析矛盾起源,建議當事人選擇理性務實的矛盾化解策略。調解也絕不是“和稀泥”,而是尋求“和”的最優解,是以理服人,快速處理爭議,實體性化解矛盾,爭取處理一個案件,避免多個案件產生,讓當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