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監獄

                 

〔2025〕蘇徐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李本志,男,現在江蘇省徐州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8年11月5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7刑初4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李本志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三萬六千三百四十二元。判決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告人李本志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3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本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曾因違規于2021年9月受到警告處分一次,但經民警教育能夠認識到自身錯誤,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2年10月、2023年9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終結本次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李本志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