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家玉,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500110199309120826,大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重慶市銅梁區南城街道桐子社區16組38號,住重慶市南岸區通江大道256號金科中央華府4棟2-1室。石家玉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2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4年10月15日由如皋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24年11月1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2024)蘇0682刑初669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石家玉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八千元。判決宣告后,石家玉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石家玉以其懷孕為由,申請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經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4)蘇06法鑒審字第0068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審核意見書,認為石家玉醫學診斷為早期妊娠,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本院認為,根據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核意見,罪犯石家玉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石家玉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反饋,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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