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張巧玲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4-14 瀏覽次數:347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612刑更5號
罪犯張巧玲,女,漢族,1988年1月20日生,住福建省德化縣。
罪犯張巧玲、黃瑞江犯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2024)蘇0612刑初564號刑事判決,以張巧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七千元。后黃瑞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2025)蘇06刑終2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張巧玲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德化縣醫院門診病歷、診斷報告單等。
經審查查明,經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張巧玲目前為中期妊娠。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審核意見書認為,張巧玲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可以對張巧玲暫予監外執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張巧玲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