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座椅破損夾傷顧客,一句“不知情”能否免責?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章賢哲 發布時間:2025-03-27 瀏覽次數:600
楊女士在餐館用餐時因座椅破損被夾傷手指,經營者以“未及時告知”為由拒絕賠償,法院如何認定責任?消費者就餐受傷如何維權?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9日晚,楊女士與同事在如東縣長沙鎮某川菜館用餐。用餐期間,楊女士挪動座椅時因椅面與椅腿突然分離,導致右手中指末節開放性骨折伴甲床損傷。楊女士當場由同事陪同就醫,住院手術治療5天并多次換藥。經核算,楊女士主張包括醫療費6833.64元、誤工費3210.81元等在內合計12131元。
楊女士認為,餐館座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營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受傷,應全額賠償。協商無果后,楊女士向如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詹某賠付全部損失。被告詹某辯稱,楊女士受傷后未第一時間通知店家,時隔六天后持治療票據索賠不符合常理,故拒不擔責。楊女士則提交門診記錄及調解錄音等證據,證明同行人員事發后已當場告知餐館工作人員,但詹某拒不處理。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詹某作為餐館經營者,未定期檢查維修店內座椅安全性能,導致消費者正常使用過程中受傷,已違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雖雙方未明確約定座椅維護責任,但提供安全就餐環境系經營者的法定義務。詹某以“未及時告知”主張免責缺乏法律依據。法院確認楊女士因傷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合理損失共12131.08元,判決詹某全額賠償,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00元。
法官說法:
餐飲場所的桌椅、地面防滑等設施均屬于安全保障義務范圍,經營者必須定期檢查維護。本案中,座椅破損直接引發消費者受傷,即便商家聲稱‘不知情’,亦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法官提醒,消費者就餐時若因設施缺陷受傷,應第一時間拍照取證、保存醫療票據,并通過視頻或書面形式留存與商家的溝通記錄。經營者則需強化設備檢修意識,以“未及時告知”抗辯無法突破法律對安全保障義務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