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原告李某在銷售人員的推薦下購買了某品牌智能集成灶一臺。2023年1月開始,原告李某多次向門店提出案涉灶具在使用中存在紅火、自動啟停、油煙機打不開、蒸箱無法打開、按鍵失靈、燃氣泄漏等問題,后又提出案涉灶具貨不對板,要求退一罰三。被告某家電公司表示不存在貨不對板,灶具亦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故不同意退貨。雙方協商未果遂產生糾紛。

法院判決被告某家電公司自行至原告李某家中取回案涉集成灶、返還原告李某貨款12000元,并駁回了原告李某的其余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原告李某與被告某家電公司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在現代消費社會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為了有效遏制消費欺詐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了“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其適用條件有三:首先,從主體要件上來說,消費者必須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經營者則必須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主體,包括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提供者等;第二,從行為要件上來說,經營者必須存在欺詐行為;第三,從結果要件上來說,消費者因經營者的欺詐行為遭受了損失,本案中,被告某家電公司系按照約定向原告李某交付了產品,不存在貨不對板的欺詐行為,故法院未支持原告李某要求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但案涉集成灶作為一種將家用燃氣灶和吸排油煙裝置組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礎上增加食具消毒柜、烤箱、電磁灶、貯藏柜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功能的器具,其應當具備基本的安全使用性能。原告李某自2023年1月開始使用后便不斷反映集成灶存在自動啟停、按鍵不靈、燃氣泄漏、油煙機自動關閉等問題,經數次維修并更換主板后未能解決前述問題,導致原告李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原告李某要求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法官提醒:智能家電以其個性化、便捷化及多功能化等特點吸引廣大消費者,消費者在關注智能性的同時,往往容易忽視產品本身應具備的基本功能和安全性能。該案判決提醒消費者在關注產品多功能性的同時,更應關注其基本性能,使用中遇到質量問題,要及時向賣家反映并保留相應證據,及時維權;亦警示生產者、銷售者在研發、宣傳時應更注重產品的基本功能及安全性能,推動智能家電消費市場高質量發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