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吳某文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3-14 瀏覽次數:190
罪犯吳某文,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江蘇省響水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1刑初38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整。同案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蘇09刑終8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8日交付江蘇省金陵監獄執行。
罪犯吳某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七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文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