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罪犯華勇武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無錫 發布時間:2025-02-14 瀏覽次數:461
公示
(2025)蘇0205刑更1號
罪犯華勇武,男,1975年6月4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22219750604097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無錫市新吳區坊前路58號萬裕苑106幢101室,住無錫市新吳區坊前路58號萬裕苑259幢101室。因涉嫌犯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23年4月26日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取保候審,2024年4月9日經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2024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24)蘇0205刑初72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華勇武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現罪犯華勇武以其患有疾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華勇武患乙肝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癌介入術后、輕度貧血、血小板減少、脾功能亢進等病,肝癌需要住院介入治療,參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十四條的規定,其所患疾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不宜收監執行。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華勇武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