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2024)蘇0192刑初469號刑事判決,以夏存林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前,罪犯夏存林以其身體患有疾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初查后認為夏存林的情況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予以立案。現將罪犯夏存林暫予監外執行案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