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絡平臺從事民間借貸,利息約定是否有效?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江錄夢 發布時間:2025-02-08 瀏覽次數:723
借助網絡平臺從事民間借貸,從中賺取利息收入,此類借貸是否有效?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此類民間借貸案件,最終認定該出借行為屬非法從事金融業務,借款合同無效,利息約定亦無效。
小錢與小美均系某網絡平臺的注冊用戶。小錢與小美于2016年5月通過某網絡平臺分別簽訂了10份借款協議,金額為2000元或3000元,約定年化利率均為24%,并約定了借款期限。簽訂借款協議后,小錢將借款本金24000元經第三方支付公司轉入小美在某網絡平臺注冊的賬號。之后,小美未依約向小錢歸還款項,小錢將小美訴至法院,要求小美向其歸還借款本金2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以未歸還本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律師費由小美承擔。法院審理中查明,小錢在2016年間通過某網絡平臺向不特定多人有償出借資金累計達10次以上。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錢通過某網絡平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并賺取利息,出借行為具有經常性、反復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其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故本案原、被告簽訂的十份借款協議均應認定為無效。本案中原、被告間借款合同無效后,被告因該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24000元應當予以返還。因合同無效,原告無權按協議約定的利率標準主張利息,原告主張的律師費訴請,亦無法支持。但被告作為借款人應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遂判決小美歸還小錢借款本金24000元及按照借款時的一年期LPR計算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駁回小錢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機構的業務活動”,該強制性規定直接關系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盈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自然人之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是自然人通過網貸平臺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利息約定亦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