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93號

    罪犯王某會,男,初中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十三監(jiān)區(qū)服刑。

    2015年11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寧刑初字第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全部。2016年7月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復核,作出(2015)蘇刑一復字第00102號刑事裁定,對罪犯王某會的定罪量刑予以核準。2018年11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594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不變;2022年5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刑更175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至2047年5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quán)利改為十年。

    罪犯王某會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7年6月、2017年12月、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16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2023年8月1日,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105執(zhí)1989號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jié)(2023)蘇0105執(zhí)1989號案件的執(zhí)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會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