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蘇州訊:企圖逃避20000元債務(wù),李某將收條的日期由“2006120”改為“2006720”,自作聰明的他原以為可以瞞天過海,豈料在事實面前仍露出了馬腳。417,吳江市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這樣一起涂改書證日期的欠款案件。

周某與李某有工程上的業(yè)務(wù)關(guān)系。20051月至20067月期間,周某為李某做水電安裝工程。200674兩人對帳,李某欠周某工程款98000元。后李某逐步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在2007216最后一次付款時在原對帳單的下方書寫了“欠20500元”的字樣。后因周某催討無果,遂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支付欠款20500元。

作為被告的李某稱其只欠周某500元,理由是雙方對帳之后自己曾于2006720付過20000元,并當(dāng)庭出示了一張由周某簽字的收條,收條上的落款日期為“06720”。周某則提出李某根本沒有付過這20000元,李某是在說謊。

法庭經(jīng)查證后發(fā)現(xiàn),在雙方結(jié)帳之后被告每次付款都書寫付款金額及日期,且在陸續(xù)付款中有二次寫明了結(jié)欠余額,最后一次付款是2007216,被告仍寫明了結(jié)欠原告20500元。同時,收條上的“2006720”中的“7”有明顯的涂改痕跡,“7”很可能系由“1”改寫而成,周某也稱李某曾在2006120付過自己20000元,對帳時該款已扣除。當(dāng)法官征詢李某是否需要對“7”有無變造進行筆跡鑒定時,李某明確表示不要鑒定,并主動提出愿意與周某協(xié)商解決,將欠款全額給付周某。   

  法官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書證時,一定要慎重周密,防止給他人篡改的可乘之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