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包小玲,女, 1991年7月3日生,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曾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于2022年5月28日被警告;曾因對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適當措施制止于2022年8月16日被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涉嫌犯容留賣淫罪,于202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審。

2024年9月14日本院做出了(2024)蘇0402刑初422號刑事判決,以容留賣淫罪判處罪犯包小玲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案件生效后,罪犯包小玲因懷孕無法收押,后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經審查擬決定對罪犯包小玲啟動暫予監外執行程序。如有異議,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刑事審判庭提出。

 

聯系人: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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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