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shù):1276
江蘇省高淳監(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05號
罪犯朱某,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江蘇省丹陽市人,初中肄業(yè),現(xiàn)在江蘇省高淳監(jiān)獄二監(jiān)區(qū)服刑。
2019年6月25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181刑初11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8日交付執(zhí)行。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89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23年5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60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2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一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朱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減為一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jiān)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