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罪犯邵明星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
作者: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4-10-10 瀏覽次數:1113
公 示
罪犯邵明星,女, 1999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12219990624728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莒縣安莊鎮大馬峪村280號,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區冀州鎮東泰濱湖公寓18號樓1單元602室。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2023)蘇0991刑初203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罪犯邵明星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2024年9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4)蘇09刑終251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罪犯李俊青等人的上訴并維持原判。罪犯邵明星以懷孕生產現處哺乳期為由,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供其子出生證明等相關材料。
現本院將罪犯邵明星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相關材料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聯系人:胡法官
聯系電話:0515-80891242
地址:鹽城市贛江璐22號。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